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6 1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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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11破11号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裁定受理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鸿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20日指定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翔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外滩A2座1单元4楼汇恒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62300,联系人:李亚旗,联系电话:0395-2635881、138395509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鸿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鸿翔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9月10日15时30分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6日

编辑:董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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