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被执行人快速履行法律义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 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通过“限高”等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效果较好,2018年9月10日,在“黑名单”的限制措施压力下,担保人田某某、张某某联系上借款人陈某某来到法院缴纳全额案件款,案件执结。
2017年5月陈某某因急需资金向漯河市郾城区某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相关证明,且田某某、张某某自愿为陈某某贷款提供保证,负责连带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个月,漯河市郾城区某银行和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均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经漯河市人汇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贷款期限到后,经漯河市郾城区某银行多次催促陈某某还款,但陈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田某某、张某某也拒不履行保证义务。遂漯河市郾城区某银行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并根据(2018)豫漯人证执字某号执行证书向漯河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经查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规避执行找不到踪迹。为督促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快速履行法律义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将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
被列入“黑名单”后担保人田某某与、张某某子女上学、出行等处处受限,无奈之下联系上借款人陈某某讨要说法,最后在法院高压下,陈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主动来到法院缴纳全额案件款,希望把自己从“黑名单”中撤销,案件执结。 (齐江涛 张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