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直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开始
名城网讯(漯河日报全媒体记者 齐 放通 讯 员 袁继伟)
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处了解到,为减轻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我市于11月12日至23日,开展2019年度市直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的鉴定工作。凡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患有漯河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的参保职工均可自愿申报。
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门诊重症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参保职工需长期门诊治疗或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病种。目前,纳入我市市直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范围的有22种,这些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异体器官移植、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冠心病、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心脏搭桥术后(一年内)、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重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震颤麻痹、原发性痛风、慢性丙肝、再生障碍性贫血、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
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提醒,纳入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经认定的重症慢性病参保职工每年自愿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持本人社保卡、门诊慢性病就医证到所选的定点医院就诊。原则上慢性病定点医院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
据介绍,医疗待遇方面,属于重症慢性病认定病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属于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属于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0%。
重症慢性病病种支付范围执行《漯河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支付范围》,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重症慢性病病人属认定病种需住院治疗者,仍按《漯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重症慢性病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按照《漯河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异地安置的慢性病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包干到个人,超出包干定额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市医保处负责人提醒,申报人员可以登录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栏查看相关文件,下载相关表格填写,然后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