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9 1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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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1.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原告杨某某及赵某分别通过现金形式借款5万元和13万元给被告何某某,后经多次催要借款,何某某均未偿还。2016年4月份二人均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1104民初1031号和(2016)豫1104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何某某偿还二人上述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何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何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何某某在舞钢市某镇老庄村承包有100亩地种植烟叶,名下有轿车一辆,并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其与合伙人散伙的资金5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何某某但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至今未履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决定逮捕后向公安机关移送上网追逃,被告人落网后移送本院审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用隐匿财产、拒不如实申报经济收入等方法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杨风会、赵刚控告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何某某辩称执行期间因承包土地亏损导致没有履行能力。经查,何某某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有金钱收支行为,多次驾驶轿车和入住酒店,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其对判决义务未主动履行,故对其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何某某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典型案例,也是本院决定逮捕移送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第一例。在当前全国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促进作用。

  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用隐匿财产拒不执行,这就是典型的以消极的方法“拒不执行”的情形。

  本判例也彰显出执行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采用多种途径制裁“老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行为作斗争,终于取得良好效果。这反映出,执行部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权益,穷尽执行手段,多方努力、想方设法,以实现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编辑:董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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