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对宣誓人员的范围、场所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了宣誓人员范围: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中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根据《办法》,已经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还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程序将按照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三项流程来进行。
另外,《办法》要求,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