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公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据悉,此次政府规章的废止和修改,是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有效落实。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12部省政府规章分别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省际经济技术协作实行优惠的若干规定》《河南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
同时,我省对1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如,《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中,将第六条修改为:下列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也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