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联合出台新政,今后,我省对肺结核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实施按病种付费,并纳入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
政策规定,参保患者患病第一诊断为肺结核,且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开展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付费。
参保肺结核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后,不再同时享受各地门诊慢性病待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个病种限享受一次按病种付费住院报销待遇,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再实行按病种付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点管理。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和在省、市级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继续治疗的患者;省、市级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药、疑难和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
按照计划, 2018年8月底前,各统筹地区出台实施方案,9月底前全面启动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
新政规定,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管理,各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的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门诊病种可按治疗时间将定额标准划分为若干费用段定期结算。
肺结核患者门诊按病种付费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住院的,住院期间中止门诊待遇,实行住院按病种付费;出院后继续其门诊按病种付费治疗,直至完成疗程。患者中止门诊治疗期间的相应检查和治疗费用从门诊定额标准内扣除。(记者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