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货车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吊销营运证

来源:郑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8-09-04 09: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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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通厅和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通告,9月1日起,严格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吊销营运证。

  通告称,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禁止行驶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

  通告提出,要严格源头监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确保出场(站)车辆合法装载。

  通告明确,要严格追究责任。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将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处罚;对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处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吊销营运证。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30%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发生亡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黄永东)

编辑:陈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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