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来源:郑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8-09-21 1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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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痛经,给予1~2日休息;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记者昨日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对女职工来说,此次新规增加了一大波福利。

  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休产假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女性在就业时往往有很多不公平遭遇。《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卫生费

  “特殊时期”,如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规定》要求,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两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休息。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相应的劳动保护。包括: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难产或者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河南女性的产假为“98天+3个月”,在全国属于“加长版”假期。此次,《规定》进一步规定,对于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等情况的产妇,将增加相应的假期。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劳动时间内安排给宝宝哺乳时间

  《规定》要求,对于宝宝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对于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记者 李娜)

编辑:陈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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