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丁清凌
12月4日,被告人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搭乘南阳宛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一辆大客车自邓州向南阳行驶,客车载客13人,行驶至南阳市南邓路田园新城公交车站牌附近时,高某因行驶路线及下车地点问题与司机赵某发生争吵,高某在突然抢夺方向盘,并殴打赵某,赵某紧急停车后二人发生撕扯、打斗,两人均受伤。
法庭上,高某追悔莫及。休庭合议后,法院当庭宣判此案,认为被告人高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载客13人的大客车行驶过程中,殴打,拉拽驾驶人员,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案发后对司机的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19年1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在日常出行时,作为乘客,必须要重视规矩、遵守规矩,文明乘车。作为旁观者,面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说不,积极制止,这也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作为司机,要尽量避免矛盾升级,在严重影响正常营运时,应立即靠边安全停车,疏散乘客,及时报警,以保障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