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卫健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全力支持我省各市县、各单位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明确,要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市县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参照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我省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结合中央补助情况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由市县财政统一分配。
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由市县财政统一分配。
此外,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各卫生健康单位采购涉及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