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用地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或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二、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等在建和新建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全市按预支计划提前进行安排,疫情结束后报请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往年省厅下达计划指标情况,提前统筹使用。
三、加快办理应急疫情防控项目选址手续。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项目的选址,采取特事特办,一对一服务,申请材料容缺后补,在不违反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48小时内先行办理选址手续,直接网上审批,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调整手续。
四、重大建设项目资源要素保障特事特办。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千方百计保障疫情过后全市经济社会恢复发展。通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调控、低效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等多项措施,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对于所需占补平衡指标,由县(区)优先在本区域范围内保障,确实保障不了的,市局将通过市级统筹优先解决。
五、开通疫情防控相关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疫情防控相关的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办理用地报批、规划审批等行政审批手续时,开通“绿色通道”、“即申请即办理”。
六、允许土地收回、储备签约和交地延期。对已签订收回协议或土地储备补偿协议需办理土地收回手续的,疫情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对已签订收回协议或土地储备补偿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约定了交地时间的,可依被收回方申请延期至疫情结束交付土地。
七、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可以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
八、调整防疫期间土地的履约监管时间节点。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时间不计入违约期。
九、鼓励和支持利用存量土地从事防疫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有关单位使用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废弃厂房等作为防疫器材、药品等与防疫有关的材料生产用地,用地生产期间不计入闲置期,不收取该期间的闲置费、违约金。
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限。对于出让的工业用地,土地成交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环评备案、审批手续的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可根据疫情影响延后办理。
十一、科学保障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需求。允许生猪等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对于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先行占用,待疫情结束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根据现阶段生猪产业发展需要,取消生产设施用地现行15亩上限规定。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可由养殖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
十二、全面保障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不动产登记。对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生产酒精、消毒、口罩等医疗卫材企业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优先办、抓紧办,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特事特办等便利措施服务企业。
十三、全面实行网上“一条龙”登记。依托不动产登记网上便民服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申请、预约预审、业务查询和证书邮寄等便民服务。
十四、积极推进企业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银行与借款人通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从业端直接在银行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构线上进行审核,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线上推送至银行。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
十五、稳妥开展疫情期间土地征收有关公告。对土地征收涉及的相关公告,可以根据疫情情况进行顺延。
《通知》执行期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开封市委网信办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