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正是由于无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存在,才使得我们的网络生活愈加丰富多彩。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生产网络内容也不能随心所欲。当网络生产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时,也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对《规定》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内容进行解读。
《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原则性义务。即依法合规、公序良俗、维护国家公共他人利益,这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进行网络生产时应当遵守的最根本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