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规定》的第四章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也就是网民们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特别是一些互联网上常见的但不受人们重视的擦边球行为,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无法无天。
下面,我们对《规定》第四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内容进行解读。
第十九条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解读:本条鼓励使用者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与信息生产者、网络平台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因此,各位网民在发现网上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后,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解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攻击行为,不但构成民事侵权,还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可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解读: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无故删帖、有偿删帖等网络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以此敲诈勒索的现象,上述行为轻则将处以行政处罚,重则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刑事犯罪,网民们尤其是相关平台、公关公司等对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重视。
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技术违法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技术工具,往往被运用到违法犯罪中,不少网民也被卷入其中,有的是牟利,有的是盲从。在很多网络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也多以技术中立、技术无罪等理由为自己辩护,但是并不能改变其利用技术工具违法犯罪的事实。
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解读:本条是关于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的规定。日常最常见的技术限流、信息劫持、曝光绑架以及数据造假、流量造假、虚假账号、刷单账号等现象(如电商平台订单造假、刷单、刷好评等乱象),可能会侵害用户的选择权以及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上述轻则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作者: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委网信办网络管理执法处
注:图片均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