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4 11: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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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原《规定》修订的背景?

  答: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完善原《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冲击消解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压实平台和账号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更加自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更加积极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扶持和保护责任,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大力生产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优质信息内容,建设更加积极健康的优秀网络文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高质量信息内容需求。

  三是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健全防范处置机制,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是当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圈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同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严重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平台和账号运营规则,强化行业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五是一个时期以来,“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各方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与此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干部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呼吁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自媒体”规范管理。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以良法善治更好维护人民网络权益、增进人民文化福祉。

  二、问:原《规定》的修订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按照突出平台和用户双主体责任、突出全过程管理、突出行为规范、突出综合治理的思路,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平台主体责任、生产运营者责任都得到进一步强化,以营造更加清朗网络空间,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问:《规定》对落实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主体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

  在此基础上,《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规定》还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者行为。

  四、问:《规定》对落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又是账号运营者,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自觉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为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生产运营者应当承担内容生产与账号运营主体责任,对其内容安全生产和账号合法合规运营负责。一是在内容安全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编辑策划、制作发布等全过程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等“三个把关”,以维护良好传播秩序。二是在账号运营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维护良好社会形象。三是在禁止行为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冒名注册、违规采编新闻、制造虚假舆论、恶意营销诈骗、抄袭伪原创、煽动网络暴力、非法买卖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五、问:《规定》在倡导鼓励生产优质信息内容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当前,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有力驱动互联网信息内容业态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正能量、高质量网络信息内容需求更加迫切。《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等重要精神,从四个方面大力倡导和推进优质信息内容生产供给。探索内容分类生产制度。《规定》要求平台在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基础上,引导鼓励生产运营者依据自身专长进行专业领域、垂直领域的内容生产,以专业、深度的优质内容吸引用户订阅分享。提高内容生产发布门槛。《规定》针对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要求平台对相关生产运营者的专业背景或资格资质进行核验。同时,要求生产运营者在信息内容发布前做到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从源头防止违法不良信息传播扩散。强化信息内容原创保护。《规定》针对抄袭剽窃、盗版侵权等行业公害,要求平台加强对原创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要求生产运营者在转载他人信息内容时应标注著作权人和可追溯信息来源,不得利用技术软件等手段进行“伪原创”,不得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推动正能量内容生产扶持。《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鼓励平台落实正能量创新传播措施,积极为导向把握好、内容质量好、管理规范好的生产运营者提供流量扶持、技术支持等政策保障。

  六、问:针对网民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有什么举措?

  答:当前,一些平台利用自已掌握的数据、技术、资本等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推脱平台主体责任,广大网民反映强烈。为此,《规定》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众账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是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四是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七、问:《规定》在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社会监督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答:公众账号信息服务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信息内容,通过运营推广账号获取社会影响或经济利益,已具有一定的媒体舆论属性、社会公共属性和商业经营属性,需要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参照媒体管理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为方便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监督,《规定》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要求平台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并根据生产运营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公示其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督促账号生产运营者严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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