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郾城区龙城镇钮王村王某拖欠郑某工资款13020元,郑某多次索要未果,将王某诉至法院。
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郑某工资款13020元。但是判决后,被告王某一直未履行。郑某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郾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漯河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