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国
因认为买家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公开评论假货,诋毁并侮辱了卖家,致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淘宝卖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人民网)
卖家对于“差评”的重视以及敏感,完全能够理解。点个“差评”,对于买家或是一时之愤,但对于卖家却可能是长久之痛。也正是因为“差评”依然重要而且发挥着作用,对“差评权”的保护也就十分重要而且迫切。
不得不说,现在消费者的“差评权”正受到干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来恐吓、伤害行使“差评权”的消费者。不过,对于整个电商平台而言,“差评”体系的失灵,消费者“差评权”的失去,却是一个悲剧的开始。如果消费者连“差评权”都不能保证,那对电商还会有信心吗?
不必讳言,有“职业好评师”也有“恶意差评师”,现实中也有一些“差评”受到利益的操纵。但其本身,与“差评权”无关。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给予自己认为合适的评价,这是买家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维护电商秩序的一种基本准则。有关“差评权”的案例中,经常会谈到主观“恶意”问题,但对于具体消费者来说,只要不是有不良企图的“差评师”,很难把其行为视为“恶意”。
消费是一种很主观的行为,消费感更是一种很主观的感受。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无论好评还是差评,很难有一个绝对标准。消费者认为提供的商品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值,或者认为在购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尽如人意,到底能不能给差评?是不是说只有商品存在明显缺陷,商家存在明显欺诈,才可以给差评?如果仅仅根据自身感受给出差评,算不算主观恶意?这都是值得讨论的。如果无限扩大“恶意”的范围,那就在事实上干涉了“差评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例的判决,体现了对于“差评权”的保护。保护“差评权”值得点个好评,这不仅体现了对买家的负责,也体现了对于诚实守信卖家的负责。不要动辄给“差评”戴上“恶意”的帽子。如果点差评也成了一个风险活,那么电商发展将会迎来最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