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执行法官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其银行账户,告知其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将追究其“拒执罪”,被执行人畏于“拒执罪”,主动履行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2019年9月份,被告刘某某因生意资金需要周转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期间原告李某某母亲去世前向被告刘某某索要欠款,被告刘某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李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某某依然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财产查控,查询到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接收到银行发送的账户冻结信息后,主动和执行法官联系,电话中执行法官通知刘某某到庭。到庭后,执行法官先释法对其批评教育,告知其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可以抵扣案件款,构成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罪。刘某某听到执行法官的告知,畏于强势的执行威慑力,当庭履行了案件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齐江涛 雷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