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9 11: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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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换丽与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豫1102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判令:
被告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郭换丽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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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11: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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