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城网讯(漯河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阳)2015年,张某借宁某的钱一直未还。借款到期后,宁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
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是判决后,被告张某一直未履行。
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利益受损。经宁某申请,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仍拒绝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郾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张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