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安局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犬类管理,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人和动物共患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本着严管重罚的原则,重点治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遛犬不拴链、犬只扰民等问题,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促进“依法文明养犬”理念深入人心。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养犬管理区域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四、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犬只(禁养犬只名录:1、禁养的40种烈性犬只: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2、禁养的10种大型犬: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
五、任何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对犬只进行处理,对养犬人给予行政处罚。(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的,依据<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予以没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社区、物业、保安、业主委员会要认真履职,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形成综治合力。
八、加强养犬管理,需要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
特此通告。
漯河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