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云南省日前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其中取消了14项行政权力事项。
取消的14项行政权力事项包括:《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核准》《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肥料登记初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初审》《对药品销售证明书的出具》。
对取消的事项,云南省要求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对接下放部门,熟悉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接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