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7时40许,漯河市公安局沙北交管巡防大队接到报警,淞江路与舟山路交叉口东50米处发生一起连环碰撞事故,大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经民警细致地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杨文某驾驶车牌号为豫LS38**的小型客车,沿松江路行驶至松江路口与舟山路交叉口东50米时,与李景某驾驶车牌号为豫LD093**的小型客车,周金某驾驶的豫LM76**号车,张胜某驾驶的豫L1V0**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四方车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之规定。
【漯河交警】:驾驶车时,请务必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行车路线,以免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