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拖欠郭某1.5万元劳务费的于某,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在郭某诉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劳务费1.5万元。因被执行人于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受理此案。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于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决定将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至5月26日,失信被执行人于某仍未履行义务。
漯河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