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环保播报】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Ⅰ级响应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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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最新空气质量模式预报结果,2018年12月22日至25日,我市将出现严重污染过程。为最大程度减轻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级别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79号)、《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漯办﹝2018﹞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2月22日1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Ⅰ级应急响应。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Ⅰ级应急响应。
(一)预警级别。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8年12月22日1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Ⅰ级应急响应。
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时间由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根据省污染防治攻坚办通知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另行通知。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有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停课(含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并合理安排好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总台。
3.强制管控措施
(1)严格施工扬尘管控。各类施工工地一律停工,并做好未清运渣土、拆迁建筑垃圾、各种物料的苫盖、洒水保湿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严格道路扬尘管控。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市区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标准;其它路面应达到“双15”标准。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绕城区高速公路每天至少清扫2次;南环路、东环路、龙江路、G107京深线市区段机扫每天不少于2次。所有道路洒水、雾炮作业严格按照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每天发出的临时管控指令执行,大雾天气及湿度达到80%以上时暂停洒水、雾炮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严格工业企业管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修订版)要求,监督辖区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管控要求,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减排3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20%。环保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停限产到位的企业立即停产,直至预警管控结束;紧盯豁免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线监控数据确保达标排放,一旦发现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标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要监督错峰生产企业停产到位。
漯河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豁免企业名单见附件。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国网漯河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格机动车管控。自2018年12月23日0时起市区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继续实行市区段城市公交车辆免费乘坐;柴油货车过境绕行及环保治理卡点要严格执行过境柴油货车、尾气超标车辆、冒黑烟农用车严禁入市的“三不进”管理规定,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入市的货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入市(每天0时至5时);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管控区内严禁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车用企业和单位,减少物料运输频次,减少公路货运比例,增加铁路货运比例。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要严格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严查散煤燃烧,严禁露天焚烧树叶垃圾、农作物秸秆,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督导,确保效果
市委环保攻坚专项巡察整改督查组要会同市污染防治攻坚办组成现场核查组,采取日查与夜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不间断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启动应急Ⅰ级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也要加强本辖区、本系统的督导检查,确保“发现问题不出区,解决问题不隔天”。各县区涉气企业抽查率每日不得低于涉气企业总数的30%。
三、加强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区要主动对社会发声,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接收社会监督,及时为公众解疑答惑,尽最大努力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县区要于每日上午9:00、下午17时前,将前一天和当天管控督导情况按照预警管控要求录入管控平台系统,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对各县区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未能及时启动管控或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纪问责。
联系人:刘苗苗 王蓓 联系电话:0395-2985115
邮箱:luohedqb@163.com
附件:漯河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豁免企业名单
2018年12月22日
〓漯河市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豁免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县区
1.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舞阳县
2.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 舞阳县
3.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舞阳县
4.舞阳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舞阳县
5.舞阳县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北舞渡分公司 舞阳县
6.舞阳县万成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舞阳县
7.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动力公司,只涉及锅炉) 经济开发区
8.华电漯河发电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
9.漯河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
10.漯河市江汇石油化学厂 经济开发区
11.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意祥液化气站 经济开发区
12.漯河市宏力液化气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
13.嘉吉食品(漯河)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
14.漯河连邦化学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
15.漯河卓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区
16.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彩印厂 经济开发区
17.河南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三基地)自备电厂 经济开发区
18.河南银鸽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基地) 经济开发区
19.漯河双汇肉业有限公司动力公司 召陵区
20.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 召陵区
21.漯河连邦化学有限公司 召陵区
22.漯河南街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召陵区
23.漯河市天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召陵区
24.漯河卓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 召陵区
25.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六基地 召陵区
26.漯河江山天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郾城区
27.漯河新盛热力有限公司 郾城区
28.天壕新能源有限公司 郾城区
29.漯河市新旺化工有限公司 郾城区
30.河南重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郾城区
31.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源汇区
32.临颍盛宏热力有限公司 临颍县
33.河南远大天成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颍县
34.漯河双汇万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饲料厂) 临颍县
35.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临颍县
36.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面粉厂 临颍县
37.漯河中太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临颍县
38.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方便面厂 临颍县
39.漯河市联发彩印有限公司 临颍县
40.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包装厂 临颍县
41.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 临颍县
42.河南耐可达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临颍县
43.河南省福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临颍县
44.漯河建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临颍县
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2日
【限行通告】
漯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市区道路
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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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当前大气环境严峻形势,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及I级响应的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主城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南环路以北、中山路以西、龙江路以南、107国道以东(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城市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18年12月23日0时起,全天候实施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车和在我市交通部门备案的网约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道路养护等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车辆;
7.其它因工作、生产、生活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辆。
(三)各类货车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漯河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
四、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路行驶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予以处罚和曝光。
五、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六、《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实施机动车限行的通告》自2018年12月22日24时起暂停施行,恢复施行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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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瑞
审校:孙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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